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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经济之声【期货打假在行动⑧】聚焦外盘期货
播出时间:2016-12-25
【导读】外盘期货,也称境外期货,是指交易所建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衍生品交易,听起来熟悉又陌生。20多年前,它就从海外舶来,启蒙了中国最早一批踏入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如今,它又乘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之风,出现在普通老百姓的视野之中。许多网上平台宣称自己可以代理做外盘期货,原油、黄金、恒指、外汇,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专业配资,杠杆巨大,回报惊人。他们真有这么大的能耐吗?本期节目,我们一起聊聊外盘期货那些事儿。
主持人:侯杰
嘉宾一: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于学会
嘉宾二: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邱菡仪
经济之声:首先请简单梳理下外盘期货的概念。
于学会:新中国的期货市场实际上起源于境外期货。1992年中国国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中期公司”)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一个开业典礼,盛况空前。我本人当年加入中期公司成为第一波国内参与外盘的期货经纪人。当时中期公司在京城大厦开业,高峰时期,基本是24小时运作,早晨起来开日本的东京盘和香港的恒指,下午3点伦敦金期货开始,到晚上8点左右美国的期货开始。最鼎盛的时期,中期公司在美国购买了三大交易所的席位。外盘期货和国内期货比,因为其发展历史比较长,尤其像欧美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运作比较规范、交易规则比较成熟,早期对于参与者而言,进入外盘市场相对比较容易,接受起来也比较容易。
尽管外盘市场比较规范,但因为期货交易本身是一种零和交易。中国最早参与外盘期货的国有企业,都是大型的比如有色类系国有企业,其经验并不是很丰富。一开始参与交易可能感觉挺好,人家非常重视你,但是做着做着自己产生了一种麻痹情绪。国外往往给我们的国有企业很大的授信额度,即可以透支交易,我们的交易员做着做着就开始脱离套期保值的本意,去参与投机,以至于最后从某个角度来说上了人家的套,越陷越深。株冶事件就是其中一例,事件发生在1997年,株冶从事锌保值具体经办人员越权透支进行交易,出现亏损后没有及时汇报,结果继续在伦敦市场上抛出期锌合约,被国外金融机构盯住而发生逼仓。
邱菡仪:株冶是有色金属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的授信要求,株冶在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也就是根据国内的产量,在国外期货市场上抛出做套期保值。但是,当时株冶已在伦敦卖出了45万吨锌,而株冶全年的总产量仅为30万吨,抛出量大大超出了年产量。这在市场上是比较公开的数据,被境外的投资者抓到这个信息之后,锌价一路上涨,这个跟株冶持仓的方向肯定是相反的,它在盘面上有一个巨大的浮亏。在浮亏比较大的情况下,它交不出货,为此国家出面从其它锌厂调集了部分锌进行交割试图减少损失。但是终因抛出量过大,为了完成履约,只好在比较高的价格买入合约进行平仓,这样账面上的浮亏坐实,成为实际的巨额亏损。从1997年初开始的六七个月中,伦敦锌价涨幅超过50%,而株冶最后集中性平仓的3天内亏损达到1亿多美元。
当然,这个也不是国内企业才有的经历,很多年前,在国际的白银市场上,也是在最后集中平仓的时候出现被市场挤兑,集中出现巨大的亏损。所以从这件事情上说,企业在参与期货市场的过程当中,初衷应该是为了规避国际价格和外汇市场出现巨大波动的风险,但因为内控的问题或者是初次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经验不够,违背了套期保值的初衷,没有完全让头寸和产量匹配,也就是说你有多少货,你做多少相应匹配的期货头寸。当市场真的价格上涨的时候,本来能够通过现货盈利来弥补期货亏损。但是如果抱着投机的心态很容易出现巨额亏损。
经济之声:株冶后来持续参与到了境外的一些交易,对国内有色行业参与境外期货产生哪些影响?
邱菡仪:它对国内的有色行业参与境外期货的的确确有影响。当然,后来不光株冶,其他企业还是在继续参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际上有色金属贸易的95%的定价还是以期货市场的价格来定的。对于株冶这样的企业,它生产的商品本来就是个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商品,而且它价格波动跟随国际市场的波动是非常紧密,所以要维持企业的风险管理和正常运行,国际期货市场必须要参与。在“株冶事件”之后,中国有色金属行业从近几年来看,在参与国外期货市场的程度不是减少了而是加深了,它们的手段更加灵活、风险管理的效果更加好。国内的企业,包括有色行业及其他一些行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收到很大的效果。
经济之声: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后来我们国家在走出去的管理思路上是投石问路,严格审批,记得当时首批批了有30多家国有大型的企业,能跟我们说说当时境外期货交易市场的情况吗?
邱菡仪:这跟国内的期货市场发展的情况比较相似。在我们国家期货市场蓬勃发展的初期,一些机构对境外期货也是一哄而上。当时的境外期货交易市场主要是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有一些国家大型的企业包括贸易企业、进出口企业和银行,为了规避国际市场的外汇汇率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风险,通过在境外的代理商去参与国际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第二种,在1992年到1994年之间,有一些地方政府批准了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的期货交易,将近300家期货经纪公司当中,大概有2/3,也就是将近200来家来从事境外的期货交易。第三种,一些期货的咨询公司以及一些地下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的一些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这个数量很多,可能这些单个公司的体量很小,但是辐射面和影响都很广。第四种,一些境外的不法经纪商趁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来到我们市场以开展境外期货业务为幌子进行诈骗。
经济之声:在市场初期,往往会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外盘期货刚开始的时候是怎样的?
于学会:93年前后,作为老百姓而言,很多人错过股市的第一波,市场上传言期货就是股市原始股,是又一波很好的机会,现在不参加就晚了,所以当时有一股热潮。当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特别赚钱,我记得公司做一手美盘期货交易,一个来回收的手续费是65美金,当时的美元汇率是八点几,公司按九来兑换,可见从事经纪业务非常有利可图。当时,港台、东南亚一带很多从事经纪业务,比我们早几年。在东南亚的名声已经被搞坏了,甚至被驱逐出来了,这批人又跑到大陆来做营销。在93年底,期货的境外交易是全民参与,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形成了非常大的高潮,但是也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涉及到大量经济违法案件以及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国企)产生了巨大亏损,国内的外汇资金大量流失,而且在社会上引起非常不良的影响,这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所以到94年的时候,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文件,明确规定停止所有期货经纪机构的境外期货业务,确有境外保值业务的全国性进出口公司,要经过审核批准才可以去做。在94年,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联合下文处理非法境外期货,基本上到1994年年底之前,我国国内所有境外期货停止了。
经济之声:我国之所以要对境外期货交易实行严格限制,主要原因有哪些方面?
邱菡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过去我国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绝大部分属于投机活动,造成了国家外汇的大量损失。在缺乏人才和经验的情况下,盲目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投机活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第二,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人民币对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企业或个人进行境外期货市场投资有悖于现有外汇管理规定。第三,目前我国《期货法》还在立法当中,和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在完善,在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这块的利益保护方面缺乏一个有效机制。第四,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在建立之中,有境外贸易或者交易活动的大中型企业的境外机构可以参与境外期货。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内控机制,不具备一个专业的投资能力,贸然进入境外期货市场中交易,被境外成熟的机构绞杀,直接导致亏损,没有必要。
经济之声:实际上这种事情在2004年还有发生,就是中航油事件。我们看到对中航油事件的反思一个是来自内控方面,另一个主要是对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衍生品市场方面,大概是说不要参与过于复杂的境外产品。中航油就是期权之外又搞杠杆,还有互换、结构化。
看起来外盘期货真不是闹着玩的,但是现在我们经常看到网上有向老百姓推销外盘期货的,好像特别容易,谁都能做。在外汇还在管制的情况下,这样的代理业务到底可不可信?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从事建材生意多年的马某一直勤劳苦干,生意做得顺风顺水,与老婆勤俭节约,也小有积蓄。2014年10月份马某在上网时无意点开了一个恒指期货交易的软件。因为软件下方有很多的客户留言,都说很赚钱。马某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注册了一个新账户,向里面打了一小笔款进行交易。不到一天时间,便盈利了10%,而且钱也能直接到账。初试牛刀,便旗开得胜,马某陆续又往账户打了几次款,也都小有盈利,不禁心花怒放。一日,马某打开软件,自动弹出一个窗口,对方自称是湖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软件的管理方,可以根据客户的打款金额进行配资。马某一时心动,按照对方的指示,就往对方提供的私人账户打了10000元现金,对方配资后达到20000元,交易成功后,对方收取了2%的利息。2016年年初由于当时恒生指数猛涨,马某赚了近20万,也荣升为“大客户”,公司在之后的配额从一倍涨到十倍。但随着恒生指数不断下跌,于是接下来的一年多里,马某就像着了魔一样,不停的亏钱、打款、被扣利息,一直到把盈利和所有的积蓄全部投了进入,不知不觉中已经在这个账户里被“吃”掉了近200万元。
经济之声:这样的案例,结果是意料之中的。警方发现马某投资交易的三家公司都没有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资质,这三家公司看似没有业务和资金往来,但都是浙江某投资公司的代理商,该投资公司在上海架设服务器,挂载自制的交易系统,打着为境内客户进行美原油、恒指等期货交易的幌子,从事着与客户进行“对赌”的虚假境外交易。代理公司在赚取客户利息的同时,最主要的收入就是手续费,一般美原油每手6美元、恒指每手37港元,一笔交易,一买一卖,双向收费。而浙江的总公司按美原油每手3美元、恒指每手18.5港元收取所谓的“软件使用费”。马某之前在网上的所有交易,原则上在中国内地根本是不存在的,这本身就是一场“赤祼祼”的骗局。这样的案例是不是目前来说还挺普遍的?
于学会:我前两天接到一个客户的电话,说做期货赔了,向我求助。我问他做的什么期货,在哪里做的?他说是美国的原油,在四川的一个公司做的。我听完第一反应是说,你把材料收集好,去当地公安部门去举报。1994年以后,中国的期货市场停止外盘业务后,一直到今天,国内有关部门没有批准任何一家国内机构可以在国内正式开展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在境内,如果和老百姓说代理外盘期货,现在都是不合法的、未经批准的。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即便是真的,它都是不合法的。何况这个案例中,这帮人是骗子。[①]
经济之声:国内投资者还能合法地参与到境外期货交易吗?
邱菡仪:首先将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也就是我们上述提到的企业,国家相关部门如证监会、国资委和外管局曾经批准过一批合理合法去参与境外期货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和从事外贸的一些企业。第二类就是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QDII)。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监会管的QDII,一类是银监会管的QDII。证监会于2007年7月5日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给予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为QDII募集投资者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一条通道。 对于境内个人投资者而言,可通过购买该等证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募集的相关QDII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完成境外投资,而不必亲自履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有关审批手续,在投资程序上较为便利。不过,上述QDII产品以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为主(或其单一委托人是集合类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个人投资者缺乏话语权,除非个人投资者有足够大额的资金做一笔单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另一类是银监会管的QDII。在证监会施行《QDII试行办法》前几个月,银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管局”)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托QDII暂行办法》”)。根据《信托QDII暂行办法》,境内个人可以通过拿到银监会QDII牌照的信托公司进行境外投资。
另外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DIE暂行办法》”),境内个人投资金融资产达到300万人民币的,可以通过持有QDIE牌照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且该办法并没有像QDII业务一样,对投资范围等进行特别的限制。QDIE是可以对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这是相对于QDII产品而言比较突出的优势。我们理解,QDIE境外投资亦无需再履行一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所需履行的发改委核准或报备、商务部门核准或报备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如果要合理合法的去参与,可以通过国内有境外投资额度的机构,不管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者是信托公司,这样相对来说比较安全可靠,也没有非法代理的一些风险。
经济之声:我们微信后台有观众问,在境外的期货公司取得境外期货牌照,拥有境外监管机构认可的资质,这类平台能参与吗?
于学会:境外的机构,一类是本身就是纯境外机构,还有一种是国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一批机构去境外设公司。我国从2006年开始,证监会允许让国内的期货公司“走出去”,目前有18家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这些国内期货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法律上也属于境外机构。这些公司本身拿的是境外的牌照,接受的是境外期货监管机构的监管,那么他们在大陆开展期货交易业务,要接受国内的法律监管,目前中国政府尚未批准任何一家机构可以从事外盘代理业务。
经济之声:由此来说,从政策层面上,境内个人投资者从事境外期货交易还没有更明确的说法?
于学会:是这样的,这些境外的金融机构在国内开展业务是要受到监管的。目前我国的法律不允许这类机构开设分支机构,至多只给开设代表处,代表处起到的是联络的作业,不可以做业务的推介。另外,有一些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利用境外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到境外合法的机构直接开户,是可以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但是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受到国内法律保护,如何维权,这个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有差异的。
经济之声:那么这方面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邱菡仪:个人投资者如果通过这个渠道参与进来,风险是很大的,像于律师说的,参与的是境外市场,通过境外代理机构,它受境外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如果遇到维权的问题,国内法律是不会对投资者直接形成保护。这个时候,对于投资者,语言上有障碍,地域上有距离,对国外的法律和交易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出了问题没人兜着。另外一个就是市场自身的风险,个人每年换汇有一个额度限制。当碰到市场大幅波动,比如今年黑天鹅频发,像英国脱欧,美国总统大选,这个时候个人投资者持有合法的外汇进行交易。我们知道境外市场的杠杆较高,不管是涨是跌,一个大的波动的时候,投资者就要追加资金,但是投资者如果没有外汇,追加不了,这个时候就要被强制平仓,甚至可能需要拿新的资金去填这个坑。
经济之声:是,就算是看到了最后结果,在中间的过程,可能被爆仓无数次。
邱菡仪:所以说,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市场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经济之声:有听众留言称,他的朋友是一位投资者,2015初在香港金融机构开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有一天,由于行情大幅波动,持仓方向不利,瞬间由足额保证金穿仓亏损近5万美金,香港公司立即通知客户,同时下单平仓,但当时价格已经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熔断时段,不能下单,等到全部平仓后,客户总权益达到负50万美元。穿仓事件发生后,香港金融机构根据开户合同相关规定,与他的朋友沟通协商,追缴穿仓资金。但他的朋友认为自己不负有任何责任,是市场情况造成的。他问,这位朋友可不可以自己不出庭应诉?朋友说自己在香港没有可执行财产,是不是能够免除追缴义务?这个香港公司可以到中国大陆来追讨这位客户的财产吗?
于学会: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适用的是英美法系,大陆适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律沟通有一定难度。但是在2008年,咱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其中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简单地说,就是对于需要支付款项的民商事案件,大陆和香港之间互相认可对方的判决。
这里有几个条件,第一,要有“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内地这位客户缺席了法院审理,又没有提起上诉,高等法院的判决应该已经生效;第二,要有“书面管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事先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香港法院对本案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这个书面管辖协议在合同中又称“约定管辖条款”,一般来说,大陆公民到香港去从事期货交易签署的都是香港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对香港法院的唯一管辖权都有明确约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香港金融机构可持香港高级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向中国大陆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位穿仓客户的财产。按照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这份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经济之声: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在维权上其实还是存在一些风险的。听了于律师和邱女士的分析,我们了解了目前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合法途径。生活中常常碰到的各种境外交易平台绝大部分是不合法的,我们这里给投资者提个醒,要想做境外期货交易,先看看我们这期节目。
于学会:关于个人和机构从事境外期货的,从94年之后,过了二十多年,没有进展。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直有个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目前办法没有出台。实际上,国家对老百姓个人,甚至一些公司参与境外期货的顾虑还是很大,首先涉及到外汇问题,其次考虑到老百姓投资经验本身不成熟。期货交易是个零和交易,投资者如果在准备不充分、能力不具备的情况下就很轻易参与到境外期货交易,很容易给国家、给个人都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我个人理解,现阶段政策是不鼓励投资者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对这块投资还是应该慎重。
经济之声:通过这期节目大家也基本上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参与到境外期货市场,但要严格的遵守相关监管机构在外汇以及交易额度以及风控方面的各种监管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现阶段不建议参与到外盘期货的交易当中,因为境外机构拿的是境外的牌照,受到的是国外的法律监管,并不受我们国内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所谓的这些平台是属于非法的通道,还存在诈骗的可能,所以大家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风险。
邱菡仪:能够参加境外期货的企业,目前都有比较成熟的团队和方式;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建议寻求一个合法合规、保护自己的方式去参与。我想说一句,国内的期货市场在迅速的发展当中,原油期货也筹备了挺长时间,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原油期货作为我们国家第一个国际化的品种上市,这也会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包括《期货法》的制定,期货品种、工具的丰富,期货中介的服务提升和投资者的国际化都是可以期待的。对于个人投资者,还是要提醒不管是技能还是专业都要做好准备,去迎接期货市场的发展。伴随“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跨境产能合作的有效开展,中国风险投资资产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期货产品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工具的需要将显著增加。我们在这特别呼吁我们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的办法,就像于律师说的,把法律的模糊地带明确化,按照“走出去,引进来”这个总体思路,能够打开正门、堵住偏门,就是堵不如疏嘛,规范境外的代理业务,增强国际市场上的中国声音。
[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2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73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