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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投资者周】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

浏览数:4193    发布时间:2023/10/26 11:26:39

  • “交易者是期货交易收益与风险的直接承受者。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风险控制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的关键内容之一。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如果参与连续交易,还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01强行平仓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在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以风险率计算交易者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期货公司对交易者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交易者的风险率达到约定的数值时,期货公司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交易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交易者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对交易者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交易者可用资金≥0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同时也为了保护交易者利益,很多期货公司进行盘中风险控制。双方一般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者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可以要求交易者追加保证金或者在约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否则即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02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除了强行平仓外,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可以限制交易者期货账户全部或者部分功能:(1)交易者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者严重失实的;(2)期货公司认定交易者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交易者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3)交易者有严重损害期货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4)交易者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5)期货公司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交易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03注意事项

    在风险控制环节,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被强行平仓,交易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期货公司通知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当交易者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向交易者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交易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切勿迟延等待,否则有可能被强行平仓。

    2.在途资金不属于有效入金。当交易者按照期货公司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后,最好及时请期货公司确认是否收到。交易者已追加保证金,但期货公司尚未收到时,即为资金在途,这种情况不属于有效入金,交易者仍然会因为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

    3.期货公司以自身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判断交易者保证金是否充足。当交易者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标准时,期货公司就会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追加保证金。实践中,有交易者误以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标准判断自身保证金是否充足,并由此与期货公司产生分歧。对此,交易者应当予以避免。

    4.在交易过程中,避免满仓操作,在账户中留有一定机动资金,并随时关注自身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自身的持仓,以应对行情波动剧烈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情况,避免因为追加保证金不及时而被强行平仓。

    资讯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